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文立 相對人即債權人德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思長 代理人 鄭旭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本院一○三年度司裁全字第二○六號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前向本院聲請經裁定准予假扣押(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206號),嗣並為假扣押執行(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154號),惟迄未起訴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閱上揭假扣押卷宗查閱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非訟中心查詢表回覆各一紙在卷可稽,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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