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95號反訴原告 洪火盛 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 律師反訴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租佃爭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4,53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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