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3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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