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1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吳信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參佰伍拾柒元,
(一)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二)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