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被告 黃嘉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6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共同被告 張家綺 (原名 張嘉琪 ,現由本院審理中)、被告黃嘉煇與「 小沈 」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民國109年10月起共同組成3人以上,而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騙集團所屬機房電話成員負責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被害人為好友,並傳訊佯稱得以投資虛擬貨幣賺取高額報酬,共同被告張家綺、被告黃嘉煇則負責與被害人聯繫販售虛擬貨幣事宜、提供其等名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及前往向被害人收取詐騙款項,其等則可藉此取得不法之報酬。而該詐騙集團所屬集團成員則自109年10月28日起,先自稱為「Lucky」之女子,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告訴人 李光騏 而佯稱:伊係從事投資美金事業,得提供投資虛擬貨幣以賺取報酬之資訊及財富信託之網站(https://nutst.xyz)云云,再以「客服人員」之名義將告訴人加入不明之群組,告以:需在群組內詢問幣商購買貨幣之事宜,待成功向幣商購得虛擬貨幣後將取得貨幣之截圖回傳,即會代為操作至投資平臺網頁上云云,嗣則另以「Lucky」女子及「大道至簡」之名義向告訴人謊稱:投資狀況原均順利賺錢,但11月24日因投資出現鉅額虧損,已經由平臺之保護機制鎖住,需另再儲值投資金額之40%,且需交易一筆賺取獲利達2倍之金額始得解鎖云云,致告訴人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後,先於109年11月18日14時37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至共同被告張家綺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109年11月26日14時51分許及翌日13時32分許依指示持100萬元及40萬元現金前往臺北市松山區之西松公園旁,共同被告張家綺則搭乘被告黃嘉煇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及BEU-9127號自用小客車前往上址,並由共同被告張家綺在上揭車內向告訴人收取100萬元及40萬元之現金。嗣共同被告張家綺、被告黃嘉煇收取詐騙款項後,再依前揭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詐騙款項繳回予集團。因認被告黃嘉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黃嘉煇業於民國111年1月31日死亡等情,有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55、57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陳冠中法官張敏玲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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