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9號原告 林奕宏欣欣 電子遊戲場業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
黃義偉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郝龍斌 (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李曉秋
呂學華 上列當事人間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事件,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69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法官欄所載「陳金圍」,應更正為「陳心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正本繕打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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