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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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14號

聲請人 黃唯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同段1030建號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依上開謄本所載之所有人,補正相對人(被告)林○○之完整姓名,並應補正其戶籍謄本。

三、應檢送更正後起訴狀(附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法官蕭亦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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