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王 蔡珠香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符阿福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影本書證,發票人為海韻照明有限公司,而非相對人,該書證無法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