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吳家復 相對人即債務人董程庭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伯蓉
一、債務人董程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董程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伯蓉向債權人為給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