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92號原告 俞盈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元浩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見司促卷第6頁),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10,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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