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度婚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婚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50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本院107年度婚字第50
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4,500元及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家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佩蓉
法官饒佩妮法官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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