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成忠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如附表所示之罪」更正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載「如附表所載之刑」更正為「如附表編號1、2所載之刑」。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於理由欄三、已經述及本件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主文欄卻記載「如附表所示之罪」、「如附表所載之刑」等文字,自屬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應均予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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