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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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84號聲請人 陳宜 福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美玉┌─────────────────────────────────────┐│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新台幣)││人│├───┼─────┼─────┼──────┼─────┼─────┼──┤│001│ 郭名鵑 │台灣中小企│103年3月31日│30,000元│AB0000000│陳宜││││業銀行 林口 ││││福││││分行│││││├───┼─────┼─────┼──────┼─────┼─────┼──┤│002│郭名鵑│台灣中小企│103年5月31日│30,000元│AB0000000│陳宜││││業銀行林口││││福││││分行│││││├───┼─────┼─────┼──────┼─────┼─────┼──┤│003│郭名鵑│台灣中小企│103年7月31日│40,000元│AB0000000│陳宜││││業銀行林口││││福││││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