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29號債權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債務人 李啟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