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15號聲請人苗栗縣竹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業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6號裁定確定,應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程序費用。
三、經本院審查聲請人提出之費用單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程序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計算書:
┌──┬───────────┬────────┬───────┐│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1│指定遺產管理人聲請費用│1,000元│聲請人墊付。│├──┼───────────┼────────┼───────┤│2│登報費用│600元│聲請人墊付。│├──┴───────────┼────────┼───────┤│合計│1,600元│由被繼承人 宋林 ││││繼之遺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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