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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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22號聲請人 黃金珠 (即 黃楊風玉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5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繼承之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前聲請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且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如附表所示股票原屬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所有,聲請人已繼承該股票,並聲請發行公司掛失,另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
209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掛失函文1份、除戶謄本2份、繼承系統表1份、現戶戶籍謄本3份、財產分割協議書1份、印鑑證明5份等文件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蓉柔┌──────────────────────────────────────────────────┐│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2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股票│1│1000││├─┼───────────────┼──────────────┼────┼───┼────┼───┤│2│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股票│1│1000││├─┼───────────────┼──────────────┼────┼───┼────┼───┤│3│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股票│1│1000││├─┼───────────────┼──────────────┼────┼───┼────┼───┤│4│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股票│1│1000││├─┼───────────────┼──────────────┼────┼───┼────┼───┤│5│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股票│1│1000││├─┼───────────────┼──────────────┼────┼───┼────┼───┤│6│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股票│1│1000││├─┼───────────────┼──────────────┼────┼───┼────┼───┤│7│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股票│1│1000││├─┼───────────────┼──────────────┼────┼───┼────┼───┤│8│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股票│1│97││├─┼───────────────┼──────────────┼────┼───┼────┼───┤│9│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股票│1│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