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5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4582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緣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不能僅有月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