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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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41號原告 陳麗娟 被告 龐皓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緝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詐欺等案件之刑事部分,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行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1月22日判決在案,有本院簡式審判筆錄、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參,惟原告已於113年2月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劉安榕
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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