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407號債權人威航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航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竹寮山有限公司、 楊豐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407號債權人威航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航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竹寮山有限公司、 楊豐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