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107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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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107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3月13日下午2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 陸仟壹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壹仟貳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契約書、申請書、消費繳款資料查
詢、帳務彙整資料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