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849號、99年執字第9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性自主罪及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前述意旨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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