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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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斗補字第20號
原   告 甲○○
            3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戊○○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4,13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二千二百十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他不得抗告,如
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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