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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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05.13│97.05.12│97.12.01│├──────┼───────────┼───────────┼───────────┤│偵查(自訴)│臺灣台南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7年毒偵字第1296號│97年毒偵字第1296號│97年毒偵字第4545號│├─┬────┼───────────┼───────────┼───────────┤│最│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2423號│97年度訴字第2423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7號││實├────┼───────────┼───────────┼───────────┤│審│判決日期│97.11.20│97.11.20│98.05.26│├─┼────┼───────────┼───────────┼───────────┤│確│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2423號│97年度訴字第2423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7號││決├────┼───────────┼───────────┼───────────┤││確定日期│97.12.08│97.12.08│98.06.16│├─┴────┼───────────┼───────────┼───────────┤│備註│1-3定應執行刑│1-3定應執行刑│1-3定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