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21號原告 李建興
李金香 李惠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 律師被告 李惠紅 訴訟代理人 張靖雅 律師上列被告李惠紅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274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李美燕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