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3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文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4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文信所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參拾陸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文信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1221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222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1221號判決應執行拘役8日,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認為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06月26日│106年07月06日│106年07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798號│第5798號│第620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221│106年度嘉簡字第1221│106年度嘉簡字第122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09月11日│106年09月11日│106年09月14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221│106年度嘉簡字第1221│106年度嘉簡字第1222││判決││號│號│號││├────┼──────────┼──────────┼──────────┤││判決│106年10月12日│106年10月12日│106年10月14日│││確定日期││││├───┴────┼──────────┼──────────┼──────────┤││應執行拘役8日。│應執行拘役8日。│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758號。│││第4692號。│第46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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