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8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8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98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1月22日至134年11月2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4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1,65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2.82採機動利率計算,其借款期限為自94年12月1日起至114年12月1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8月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650,000元及自95年8月3日起按年息
3.1%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等,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附表:95年度拍字第38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民意││819│建│││3117│萬分之51│甲○○│└──┴───┴────┴───┴───┴────┴─┴──┴──┴────┴─────┴────┘┌─────────────────────────────────────────────────────┐│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387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1251│花蓮市○○○○○段81│住家用、│六層36.87│59.80││陽台5.│平方公尺│全部│甲○○││││二路219號4│9│鋼筋混凝│七層22.93│││22花│││││││樓之3││土造九層││││台0.66│││││││││樓││││││││└──┴───┴─────┴────┴────┴─────┴───┴───┴───┴────┴───┴───┘共同使用部分:民意段1273建號、面積:155.9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萬分之625民意段1274建號、面積:1,663.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萬分之54民意段1275建號、面積:2,764.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萬分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