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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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萬貳仟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肆佰零捌元,扣除原告前繳支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肆佰零捌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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