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6號原告開廣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英郎 律師被告和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丙○於原告對被告和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六號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時,為被告和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原告陳稱:被告和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 徐宗和 已於起訴前死亡,無其他代表人得行使職權,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徐宗和戶籍謄本為證,依其所提出之證件,均可認為屬實。又考量丙○為和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徐宗和之配偶,應可堪任為特別代理人,得代理被告和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訴訟行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