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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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232號聲請人 胡麗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股票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23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01│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1│300│011105││││││││7│├──┼───────────────┼──────────────┼────┼───┼────┼───┤│0002│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1│30│011105││││││││7│├──┼───────────────┼──────────────┼────┼───┼────┼───┤│0003│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26│011105││││││││7│├──┼───────────────┼──────────────┼────┼───┼────┼───┤│0004│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1│28│011105││││││││7│├──┼───────────────┼──────────────┼────┼───┼────┼───┤│0005│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1│23│011105││││││││7│├──┼───────────────┼──────────────┼────┼───┼────┼───┤│0006│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16│011105││││││││7│├──┼───────────────┼──────────────┼────┼───┼────┼───┤│0007│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27│011105││││││││7│├──┼───────────────┼──────────────┼────┼───┼────┼───┤│0008│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29│011105││││││││7│├──┼───────────────┼──────────────┼────┼───┼────┼───┤│0009│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16│011105││││││││7│├──┼───────────────┼──────────────┼────┼───┼────┼───┤│0010│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29│011105││││││││7│├──┼───────────────┼──────────────┼────┼───┼────┼───┤│0011│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20│011105││││││││7│├──┼───────────────┼──────────────┼────┼───┼────┼───┤│0012│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1│38│011105││││││││7│├──┼───────────────┼──────────────┼────┼───┼────┼───┤│0013│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1│46│011105││││││││7│├──┼───────────────┼──────────────┼────┼───┼────┼───┤│0014│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91-NX-0000000-0││1│37│011105││││││││7│├──┼───────────────┼──────────────┼────┼───┼────┼───┤│0015│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92-NX-0000000-0││1│53│011105││││││││7│├──┼───────────────┼──────────────┼────┼───┼────┼───┤│0016│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1│57│011105││││││││7│└──┴───────────────┴──────────────┴────┴───┴────┴───┘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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