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詐欺罪,犯罪日期為「108
年6月11日」,有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91號刑事判決附卷可按,本件聲請書附表編號5之犯罪日期記載為「108/06/13」,顯係誤繕,爰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㈡受刑人因犯詐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8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5月,附表編號3至編號5所示之罪,則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7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3及編號4於一審確定,編號5部分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9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前開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
9頁至第97頁),則本院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8年9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至編號5所定之執行刑,再加計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9月(計算式=1年5月+2年2月+1年2月),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罪名與犯罪態樣,均屬壘同,且均係侵害他人的財產法益,各次犯行之時間,極為接近,基於比例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並參酌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2罪)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8/06/11108/06/11(2次)108/06/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634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959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399、7739、7742、8807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4、83、97、100、117號、108年度偵字第12253號、109年度偵字第1709號;移送併辦案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19號109年度訴字第1085號108年度訴字第1274號判決日期108/12/19109/12/31109/06/22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19號109年度訴字第1085號108年度訴字第1274號、109年度訴字第32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2/03110/02/10109/08/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391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272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63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242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19號編號2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3至5原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3罪)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8/06/15(3次)108/06/11(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06/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399、7739、7742、8807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4、83、97、100、117號、108年度偵字第12253號、109年度偵字第1709號;移送併辦案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24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399、7739、7742、8807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4、83、97、100、117號、108年度偵字第12253號、109年度偵字第1709號;移送併辦案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274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91號判決日期109/06/22110/05/26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274號、109年度訴字第329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9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8/14110/07/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19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58號編號3至5原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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