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債權人貿商新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沅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蔣美慧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蔣美慧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未居住於聲請狀中所提位於本院轄區內之住居所。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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