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723號債權人彰化縣和美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明成 代理人 張采琳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和美鎮農會因與債務人 周宗良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和美鎮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所提附表一違約金計算方式(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之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與借據第六條(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約定不同併予更正之。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七份到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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