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5號原告好鵬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豐融 被告富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承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6條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好鵬興業有限公司以其與被告富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4月1日簽訂工程契約書,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在苗栗縣苗栗市北龍岡236號施作「日紡大將軍第十期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牌樓捲門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嗣系爭工程業於同年12月17日經被告驗收合格,惟被告拒不付清全部工程款項新臺幣(下同)932,625元(工程款888,
214元,稅金44,411元),而依系爭工程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932,6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依原告所提出之系爭工程合約書,其中第25條明文約定:「本合約所衍生之訴訟,雙方及保證人均同意請求仲裁或以臺中市第一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4頁)。查我國臺中市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唯一之第一審地方法院,是兩造雖於契約中記載管轄法院「臺中市第一法院」,然真意應係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無疑,且渠等刻意排除兩造主事務所所在地,以及契約履行地,顯屬排他性之合意管轄約定,自應優先於其他民事訴訟法管轄之規定。從而,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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