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1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4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經本院於96年1月16日以96年度桃簡字第37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345號)判處罰金新臺幣1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已於96年2月12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宣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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