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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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92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竊盜、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緝字第21號、96年度壢簡字第778號判決、96年度訴緝字第4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7月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聲請人所犯之罪,其犯罪之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於96年9月19日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本院減刑(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4345號),並經本院於96年9月2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4987號裁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於96年9月27日重複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