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075號上訴人即原告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宜 送達代收人 游孟輝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文溫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2萬1,1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6,236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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