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原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原告 郭正宗 被告 林雨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陳錦雯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