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457號聲請人安崎國際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乙○○
3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 徐焄綾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