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5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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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598號聲請人 李茂欣 相對人 張荳荳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6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11年度司票字第00559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05年10月12日200,000元105年11月12日105年11月13日641600002105年12月7日120,000元106年1月7日106年1月8日292819003105年12月15日200,000元106年1月15日106年1月16日292820004105年12月16日200,000元106年1月16日106年1月17日292823005106年1月7日120,000元106年2月7日106年2月8日435703006106年1月15日200,000元106年2月15日106年2月16日435705007106年1月16日200,000元106年2月16日106年2月17日435706008106年4月20日80,000元106年6月29日106年6月30日569253009106年5月22日100,000元106年7月31日106年8月1日569265010106年6月16日100,000元106年8月25日106年8月26日569268011106年7月10日250,000元106年8月15日106年8月16日452101012106年7月19日100,000元106年9月27日106年9月28日452111013106年8月11日100,000元106年10月20日106年10月21日452112014106年8月18日100,000元106年10月27日106年10月28日452139015106年8月28日50,000元106年11月6日106年11月7日452142016106年9月13日100,000元106年11月22日106年11月23日573954017106年9月21日80,000元未記載106年10月22日573957018106年10月5日100,000元106年12月14日106年12月15日573972019106年10月12日100,000元106年12月21日106年12月22日573974020106年10月16日100,000元106年12月25日106年12月26日452116021106年10月27日100,000元107年1月5日107年1月6日452121022106年10月27日100,000元107年1月5日107年1月6日452120023106年11月1日50,000元107年1月10日107年1月11日276027024107年1月15日100,000元107年2月15日107年2月16日485669025107年1月27日100,000元107年2月27日107年2月28日681958026107年1月27日200,000元107年2月27日107年2月28日68195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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