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0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0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0680號債權人 王玉玲 債務人 廖貞靈
許芝語即 許舒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據以補正,執行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其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新臺幣657元,該項通知已於113年6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亦不見提出任何說明,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鎧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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