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原告 林東震 被告 陳冏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40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被告無罪,惟原告於刑事審理時當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見本院刑事卷第83頁)。是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陳春秋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