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15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丁○○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98,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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