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09號原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李穆生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602,67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000元/㎡×面積19,602.67㎡=19,602,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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