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3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3411號債權人 王森榮 即經典國際法律事務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金聲 、 羅振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羅振宇之委任狀影本。
二、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已給付新台幣3萬元整)。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