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600號債權人高雄市內門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旺昌 代理人 田欣芸 債務人 陳忠城 債務人陳冠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貳萬伍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二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四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貳拾肆萬零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二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四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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