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35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楊欣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參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