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30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宗秦 債務人 傅中
利春英
一、債務人傅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傅中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利春英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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