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8號聲請人 賴本 縣相對人 賴再順
賴再耀 賴再昌 賴再任 賴再輝 蕭 賴富美 賴薰發 賴薰木 賴上堆 賴再澤 賴再考 賴再銘 賴再盛 賴文達 賴張益 賴妍如 賴冠霖 賴又綺 賴冠諭 賴冠樺 賴本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所示,應賠償 賴本縣 及賴本彭之金額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2、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3度訴字第380號判決,聲請人賴本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26號判決,就訴訟費用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兩造按判決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全案業已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兩造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準此,應賠償聲請人賴本縣及相對人賴本彭之相對人及其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於裁定前命其於文到七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除相對人賴本彭外,其他相對人均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及相對人賴本彭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其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元)│預納人│├───────────┼─────────┼─────┤│地政規費│36,015│賴本縣│├───────────┼─────────┼─────┤│鑑定費(104年1月26日)│180,000│賴本縣│├───────────┼─────────┼─────┤│二審裁判費│88,075│賴本縣│├───────────┼─────────┼─────┤│鑑定費(105年4月18日)│65,625│賴本縣│├───────────┼─────────┼─────┤│一審裁判費│58,717│賴本彭│├───────────┼─────────┼─────┤│地政規費│19,440│賴本彭│├───────────┼─────────┼─────┤│戶籍謄本│405│賴本彭│├───────────┼─────────┼─────┤│鑑定費(104年1月26日)│10,000│賴本彭│├───────────┼─────────┼─────┤│鑑定費(104年2月25日)│62,500│賴本彭│├───────────┴─────────┴─────┤│合計:520,777元││賴本縣共預納369,715元,賴本彭共預納151,062元│││└───────────────────────────┘附表:
┌────┬──────┬───┬───┬───┐│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應負擔│應賠償│應賠償│││比例│之訴訟│賴本縣│賴本彭││││費用額│之金額│之金額│├────┼──────┼───┼───┼───┤│賴妍如│86/36000│1,244│1,021│223│├────┼──────┼───┼───┼───┤│賴冠霖│86/36000│1,244│1,021│223│├────┼──────┼───┼───┼───┤│賴又綺│86/36000│1,244│1,021│223│├────┼──────┼───┼───┼───┤│賴冠諭│86/36000│1,244│1,021│223│├────┼──────┼───┼───┼───┤│賴冠樺│86/36000│1,244│1,021│223│├────┼──────┼───┼───┼───┤│賴本縣│227/2400│49,257│---│---│├────┼──────┼───┼───┼───┤│賴再澤│44/7200│3,183│2,612│571│├────┼──────┼───┼───┼───┤│賴再銘│44/7200│3,183│2,612│571│├────┼──────┼───┼───┼───┤│賴再耀│29/7200│2,098│1,721│377│├────┼──────┼───┼───┼───┤│賴再昌│29/7200│2,098│1,721│377│├────┼──────┼───┼───┼───┤│賴再順│29/7200│2,098│1,721│377│├────┼──────┼───┼───┼───┤│賴再考│87/7200│6,293│5,163│1,130│├────┼──────┼───┼───┼───┤│賴再任│87/14400│3,146│2,581│565│├────┼──────┼───┼───┼───┤│賴再輝│87/14400│3,146│2,581│565│├────┼──────┼───┼───┼───┤│賴張益│1/6│86,796│71,213│15,583│├────┼──────┼───┼───┼───┤│賴文達│2/24│43,398│35,606│7,792│├────┼──────┼───┼───┼───┤│賴上堆│4800/77244│32,361│26,551│5,810│├────┼──────┼───┼───┼───┤│ 蕭賴富美 │14511/386220│19,567│16,054│3,513│├────┼──────┼───┼───┼───┤│賴薰發│43533/386220│58,700│48,161│10,539│├────┼──────┼───┼───┼───┤│賴薰木│14511/386220│19,567│16,054│3,513│├────┼──────┼───┼───┼───┤│賴再盛│1365/7200│98,731│81,005│17,726│├────┼──────┼───┼───┼───┤│賴本彭│373/2400│80,937│---│---│└────┴──────┴───┴───┴───┘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2.各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費用計算書所示訴訟費用總額新台幣(下同)520,777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