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35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法定代理人 張婌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秀子 (即 余桂花 之繼承人)、 林李彥 (即余桂花之繼承人)、 林芊潾 (即余桂花之繼承人)、 林佳秀 (即余桂花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余秀子(即余桂花之繼承人)、林李彥(即余桂花之繼承人)、林芊潾(即余桂花之繼承人)、林佳秀(即余桂花之繼承人)是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