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權利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7號原告 羅寶琦 上訴人與 羅寶琛許秀美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27號返還權利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1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3,5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解景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